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兰考县固阳镇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星,在上体育课进行跳高时,将腿摔伤。日前,兰考法院判令该小学赔偿李星各项损失32242元。
2010年10月22日下午,在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跳高。当李星跳过后摔在海绵垫上时,感觉左腿猛痛。后李星的同学告诉了他的母亲,才把李星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星为左膝骨折,并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的父亲以儿子李星的名义将学校告上法庭,以学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76070.28元。
法院认为,该学校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保护措施不力。对李星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李星年满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后没有及时报告老师,对该损伤结果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故法院于2011年8月5日,按照70%的赔偿责任对该学校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