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河南法院系统正在全面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走出法院,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兰考是国家级贫困县,人口近80万,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高,这种现状更需要法官在办案中深入农村、走进基层、依靠群众、查明案情,以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符合兰考当前的县情,兰考法院制定了《关于强化和规范巡回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方便群众诉讼,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兰考县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和规范巡回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切实转变法官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执法、为人民服务,结合我县基层实际情况,现就我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巡回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 巡回审判的含义、意义和原则
1、巡回审判的含义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宣传法律知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一种审判方式。
2、巡回审判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纠纷及时有效解决,有利于宣传法律、依案说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契合司法为民的工作目的,它所体现的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深得民心,有着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效载体。巡回审判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对于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巡回审判的原则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查明案情,就地解决”、“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和“不拘形式,程序简便,便利人民诉讼”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征。巡回审判应当坚持依法原则、公开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巡回审判的内容
1、就地收案
法庭应在其所在乡镇之外的辖区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由法院统一制作“巡回审判点”匾牌。法庭指定专人负责巡回审判点的工作。负责人员于每周固定时间到该巡回审判点办公,就地收案、就地立案。在巡回审判点周边各村张贴便民告示,将审判点的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受案范围、责任法官的电话等公之于众。
各人民法庭应当设计制作 “便民联系卡”, 正面内容主要包括法庭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背面内容主要包括法庭受案范围﹑收费标准和“公正司法﹑热情服务”的承诺,发放到基层工作网络人员手中,再由网络工作人员广泛发放到各村群众。确因客观因素不能到法庭或巡回审判点起诉的,可电话预约,法官应在接到预约电话后及时上门立案。
2、巡回审判
巡回审判包括到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就地调解和巡回开庭、宣判。
对以下案件应当就地调解、巡回开庭:(1)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不便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2)赡养、抚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3)双方当事人居住在同一行政村的案件;(4)比较典型且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5)某一地区发案率较高的案件;(6)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巡回开庭时可就地选址,不拘形式,但需悬挂国徽,设置简易审判席和其他相应席位,法官应着制式服装,保持法庭的威严。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旁听人员较多的案件应配备值庭法警。
巡回审判案件中的当事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较低。法官在巡回审判时应当进一步加大法律释明力度,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的辩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弥补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当事人举证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走访群众,以核实证据、了解案情。
巡回开庭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尽量在较短时间内于公开开庭的地点公开宣判,不能以送达代宣判。
3、专项案件的巡回审判
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项案件巡回审判庭,该巡回审判庭负责某一时期大量起诉的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力争此类案件中的小额或简易诉讼在立案时调解或开庭前、后调解,并便于案件顺利执结。
三、巡回审判的要求
1、巡回审判要注重调解。在巡回办案中,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特别是风土人情的多元化调解方式,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更好地做到定分止争、息诉停访,提高调解率、自觉履行率。
2、巡回审判要依靠群众。法官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特别要加强与基层工作网络人员的联系,利用他们熟悉当地风俗民情、当事人生活情况等优势,发动他们帮助调解和审理案件。
3、巡回审判要注意宣传法律。选择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组织规模较大的公开开庭,通过开庭审理,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4、法院应对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提高办公经费补贴。
四、巡回审判的考核
1、巡回审判纳入单位司法能力考核中的审判业务考核项目。
2、每年各法庭巡回审判(含就地调解,巡回开庭、宣判)次数不得少于本庭受理案件的30%,巡回开庭每两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全年不得低于6次,院内民事庭巡回审判(含就地调解,巡回开庭、开庭)次数每年不得低于本庭受理案件的10%,每年至少需选择4起典型案件巡回开庭,刑事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每年至少选择1起典型案件巡回开庭。
3、巡回审判点责任人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时到岗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庭0.2分;不制作便民联系卡的,扣1分;各法庭巡回审判次数未达到指定比率的,每低一个比率扣0.1分;民事庭巡回审判次数未达到指定比率的,每低一个比率扣0.2分;各法庭每少一次巡回开庭扣0.5分,民事庭每少一次扣0.75分,刑事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每少开一次扣3分。总扣分不得超过5分。
超额完成巡回审判任务的,各庭每高一个比率按前述同比加分,每多一次巡回开庭按前述同比加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
4、考核依案件卷宗、基层网络人员参与调解的签名、相关图片资料为准,由评查办负责向考核办提供考评数据。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