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男与B男经预谋对C女实施强奸,犯罪中,A对C实施奸淫后,B主动放弃奸淫或者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对于A、B是否应当认定为轮奸而予以处罚?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定A、B二被告人犯强奸罪并有轮奸情节,在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对于实施未遂的被告人再认定为犯罪中止或未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理由是:由于各行为人均实施了轮奸行为,且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按照强奸罪中共同犯罪认定即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实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犯,无论其为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还是共同实行犯,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对帮助犯、从犯的一般应当依法给予从宽处罚,而对个人奸淫未得逞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轮奸不存在未遂、中止,即使两个以上男子均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行为,但是,如果只有一人既遂,其余参与者均为未遂或者中止,那么,不成立轮奸;如果有二人既遂,其余的参与者为未遂或者中止,那么,也只有既遂的二人能够构成轮奸,其余参与者则不认为轮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我国刑法只存在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没有情节的既遂与未遂的规定。轮奸不是法定的罪名,不能单独定罪,而是作为一种加重情节因素进行考量,只存在有或没有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或未遂的问题。换句话说,既然没有轮奸罪一说,也就没有轮奸未遂一说。就本案说,A实施了奸淫行为,B主动放弃奸淫或者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本案就不成立轮奸,A应当以强奸罪既遂处罚,B虽然中止了自己的行为或未得逞,但根据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应当对A的强奸既遂承担责任,即对B也以强奸罪既遂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