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不满父亲被他人打伤,儿子到现场后一脚将参与打架的另一方踢成骨折,以此来为父亲抱打不平的岳某被兰考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处罚。
2010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岳某之父与被害人金某之弟金某某在兰考县三义寨乡蔡楼村北窑厂干活时因说闲话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得知后赶到现场,见其父躺在地上,便对也在地上躺着的被害人金某脸部踢了一脚,致使金某右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同时被告之父被金某打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岳某于2011年3月27日到兰考县公安局三义寨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于2011年3月18日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双方当事人是因言语之争发生纠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犯罪后悔罪,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