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8月1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危险驾驶案。
2011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宗申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田庄中学西侧约200米的南北公路自北向南往310国道上行驶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过对其进行酒精仪测试,含量高达200㎎/100ml,有醉酒驾驶的重大嫌疑。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刘某的血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217.78㎎/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文规定了关于“危险驾驶”的罪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酒后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