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中国有句古训——父债子偿,儿子替父亲还债天经地义,这也就等同于把父子之间的财产关系视为一个整体,这种认识也是现代多数人的思维方式。可是,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却打破了这一认识上的误区。
尉氏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的两起案件,一起是梅甲诉乔某某返还原物一案,另一起是乔某某诉梅甲、梅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这两起案件虽案由不同,但二者在法律事实上却是相同的。这两起案件涉及的事实如下:乔某某合伙经营零售卫生纸业务的仓库与梅乙经营的废旧回收站相邻,2010年12月21日梅乙经营的废旧打包仓库由于电线短路造成大火,火灾蔓延也给乔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梅乙没有赔偿乔某某损失,乔某某于2010年12月24日将梅乙的父亲梅甲的汽车强行扣押,并且将梅乙及其父亲梅甲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梅甲也将乔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
法院一审判决梅乙对乔某某的财产承担责任,乔某某返还梅甲的汽车。二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都表明,梅甲与梅乙虽是父子关系,但梅乙已分家另过,彼此之间经济独立,梅甲不对梅乙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深层次剖析这两起案件,二者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问题。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换句话说,即便如上述案例情形,虽存在有父子关系,但儿子已分家另过,彼此财产就已独立,彼此之间不发生债务清偿上的连带关系。这也就打破了“父债子偿”抑或“子债父偿”这一传统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