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酒后因故与人发生争执的被告人曹某因暴力妨害公务,被兰考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投役四个月,作案工具两把刀予以没收。
2011年3月2日晚上8时,被告人曹某酒后持刀到爪营乡曹庄村王某家(王某以前与曹某之父在一个单位工作过)因故发生争执后,曹某回到自己家中。王某即向爪营派出所报警,该所值班民警史某、刘某接警后驾车前往现场。由王某和其丈夫乘警车带路到曹某家中。民警向曹某亮明身份进行询问时,被告人曹某拒不接受询问,在夺刀过程中将执行公务的民警刘某致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于1996年9月23日因妨害公务被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教养1年6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曹某辩解其无罪的意见,因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