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以家庭琐事闹矛盾为由,十五年不尽赡养义务的刘某被兰考法院判决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系母子关系, 1996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锁事产生纠纷,从此以后被告多年不理原告。2001年原告老伴因车祸不幸身亡。原告老伴过世后,即使过年过节被告也很少到原告家中过问原告的生活问题。现原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原告曾多次同被告协商让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只有长子刘某不尽赡养义务。现原告齐某已年过六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被告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原告齐某已年过六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