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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通信电缆卖钱 收购赃物一并受刑

  发布时间:2008-06-23 16:58:5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受利益驱使疯狂盗割通信电缆235米,见钱眼开夫妇明知赃物依然收购共同获刑。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红雨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冯兆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顾凤敏、尚彩红夫妇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

    2007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红雨、冯兆军在开封市五一路段立交桥西边,盗割网通公司通信电缆30米,价值人民币5630元;同年6月16日、6月23日、6月27日、7月1日凌晨2时分别同在五一路段立交桥西边附近盗割通信电缆共160米,价值17086元。二被告人连夜将所盗电缆卖给开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顾凤敏、尚彩红夫妇,被告人顾凤敏、尚彩红将收购的电缆予以销售牟利。2007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红雨、冯兆军又在五一路段立交桥西边,盗割网通公司通信电缆45米,价值人民币643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告人张红雨、冯兆军盗窃物品总价值为29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红雨、冯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顾凤敏、尚彩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张红雨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红雨、冯兆军、顾凤敏、尚彩红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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