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在熙熙攘攘的繁华大街公然抢夺,因此付出失去自由的沉痛代价。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邓彬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5月8日10时,被告人邓彬在开封市徐府街第一招待所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英所戴的黄金耳环一只(3克)抢走,价值585元。销赃得款已挥霍。同年7月1日13时,邓彬在市中山路中段木厂街西口,将被害人马慧所戴的黄金耳环一对(3.6克)抢走,价值702元。邓彬在逃跑时被巡逻人员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邓彬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邓彬意志以外的原因,其部分抢夺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