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用地需求增长,违章建筑的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非诉土地执行案件进入法院。笔者对2008年以来兰考县法院所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作以下分析:
一、案件受理及结案情况
2008年以来兰考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审查执行非诉土地执行案件30件,其中2008年16件、2009年10件、2010年2件,2011年2件。已执结28件,未结2件。
二、非诉土地行政执行案件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2、违法用地的类型集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主要是拆除违法建筑及退出土地,罚款。违法主体呈多元化,土地违法案件涉及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中以个人、私营企业居多。案件类型主要涉及建窑非法占地、招商引资建厂非法占用土地,建学校非法占用土地,个人建房非法占用土地,房屋征地拆迁。
3、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无力度。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土地违法行为没有一件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仅停留在口头和书面通知上。如发现违法占地建房后,只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继续施工的不采取强制制止措施,至违法建筑完工后,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法院承受压力大。申请执行的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般都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程序处理,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加上土地行政部门没采取行政强制制止措施,往往案件到法院后,违法用土地已成事实。当事人对要拆除其已建成的房屋,抵触情绪十分强烈。有的案件在执行中当事人以自伤、自残相威胁,甚至持凶器抗拒阻挠法院执行。法院由于缺乏人力、物力,有些案件必须要政府职能部门配合方能执行执行。
二、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材料不齐
土地管理部门在申请执行其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时,不能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实践中,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的甚至连姓名都搞错了,给案件的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有的在申请执行时不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和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造成法院在执行中工作被动,案件不能及时结案。
2、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查清案件事实,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很少记笔录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有土地违法的事实。
3、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1)、未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进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作出处罚时应说明根据、理由,作出处罚前的证据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告知当事人权利,对重大处罚举行听证制度等等,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为;(2)、特别是在送达方式上不规范,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必须规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与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在我们审查一些非诉土地执行案件中,发现送达不规范是很普遍的问题,相对人直接签收的很少,大部分是执法人员,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拒签或者留置送达,往往在送达回证上没有注明留置送达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场拒绝签收还是当事人不在家其家属拒收,给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的麻烦。
4、土地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土地违法的最终处理被人为地推向法院。土地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上认识错误,认为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也应由法院采取;法律业务不熟悉,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应用不准,无法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影响执法质量。
5、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由于土地非诉执行案件涉及民生及稳定问题,当事人抵触情绪强烈,执行所需成本大,需要动用大量人力,而大多数法院本身处于案多人少的困境,很难有更多的人力、财力,单靠法院强制执行,力量明显不够。
三、建议和对策
鉴于上述因素,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应该共同面对现实,采取有效对策。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利用基层网络及村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村、乡镇的基层优势,加强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期预防和治理工作,做到防范与未然,尽量把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牙状态。实行土地违法行为信息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意识。
2、建立与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对行政执法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与研究,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促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力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的工作模式。即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模式,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为有效地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环境。法院审查裁定是否准予执行,能避免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行政机关负责强制执行能够有效地提高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效率。
4、由政府负责成立协调执行机构,处理疑难案件。很多违法建筑的拆除,都需要较大的人力和财力,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公安、消防、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参加,县级政府可成立协调机构,由专人负责。如案件重大,需政府组织执行的,将案件材料及法院的执行裁定报政府协调机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