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易某经济损失等共计163214.6元。
该案原告易某系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人,被告程某住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2010年9月12日,原告经人介绍跟随个人包工头程某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小马社区给薄氏兄弟两家房屋主体后的抹墙、贴地板砖装饰工程干活,原告负责拉石料、搅拌石料和开卷扬机给楼上上料。2009年9月22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原告在上料时不慎被卷扬机钢丝绳卷住右腿致使当场受伤。后在武警山西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988.07元,原告在住院期间,薄氏兄弟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被告程某没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出院,住院56天。原告治疗终结出院后,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原告易某曾将薄氏兄弟、程某三人作为被告起诉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程某的诉讼,并就争议事项与薄氏兄弟生达成赔偿60000元的调解意见。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20000元。
依据我国法律归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易某经人介绍跟随被告程某干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易某经济损失等共计1632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