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1年7月5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程某、王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30219.03元。
原告张某系被告程某建筑工地的工人。在被告程某雇佣被告王某驾驶吊车吊运建筑材料时,程某指派原告张某扶住料斗,但王某操作吊车时不慎导致钢丝绳碰到了高压线,将原告张某电击伤。原告住进兰考县人民医院治疗六天,后原告又到开封市一院门诊治疗。后经开封兰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张某左下肢损伤评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为被告程某干活过程中,由于被告程某对原告指派工作不当,被告王某没尽到安全义务,二被告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二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适当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