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6月20日,杞县法院对毛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12月1日晚9时许,杞县公安局民警在杞县城关镇被告人毛某某家中查获炸药7.34公斤,爆竹半成品60捆,经开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该炸药系具有爆燃、爆炸性能的氯酸盐黑火药。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2010年12月1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杞县城关镇东门大街徐某某、袁某某家中藏有黑火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已对徐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对袁某某行政拘留。
杞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因生活所需而储存炸药自制烟花爆竹,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