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段某由于自家建房购买了王某的预制板,没想到在吊卸的过程中帮帮忙竟砸伤了自己的右腿,住院治疗25天,无奈地将卖主王某告上了法庭。6月2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50353.83元。
原告段某是兰考县城关乡某村人,被告是杞县阳固乡某村人。2009年4月6日,段某购买了王某的预制板,由阳固乡张某将预制板送到段某家。在段某家吊卸预制板时,段某主动帮忙。天有不测风云,在吊卸的过程中,因其中一块预制板的孔破裂,预制板从吊钩脱落,砸伤了段某的右腿。段某当即被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及司法鉴定,段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原告住院治疗25天,被告支付医疗费2000元,预制板折价11442元。
被告王某在答辩状中称,其将运送预制板的活儿承包给了阳固乡某村的张某,是张某在卸预制板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将原告砸伤,该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帮被告卸板时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但被告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及补偿的医疗费应予扣除。本案被告虽辩称不应做为该案的赔偿主体、应由装卸人张某承担责任,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查明的费用,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慰抚金10000元,酌定为8000元为宜。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