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7月3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成功调撤一起不服交警行政处罚状告公安局案件,该院行政庭法官讲法释理,倾心协调,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家住兰考县城关镇幸福街的曲某,于2011年5月27日7点多驾驶自己的豫B-62979小型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的民警拦住,以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为由将其车扣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对曲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曲某以其车未到使用期限,交警对其处罚明显超越范围,对其处罚有失公正为由,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院接到诉状后,经审查,认为曲某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案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与受理范围,应予受理。审查受理后,行政庭的法官们立即了解案情,走访当事人。通过了解案情,发现曲某的行车证使用期限至2011年5月份,如果没有具体日期的话,应该理解为截止到2011年5月31日。而曲某的车被查处的时间是5月27日,还在有效使用期限范围内,公安对其处罚明显超越范围,显失公正。
鉴于此,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行政庭的主审法官积极主动地与双方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取得了双方的配合与支持,通过耐心的法制教育,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