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1年6月2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审结一起婚约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程某退还原告赵某彩礼9000元。
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当地风俗,原、被告订立婚约时被告接受了原告给付的彩礼8000元。当年中秋节被告到原告家里“走节”时,被告又接受了原告的礼金1000元。后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遭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河南省兰考县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给付被告程某彩礼是以双方订立婚约并结婚为条件的,现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婚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