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花季少年被判处缓刑后却不思悔改,又参与抢劫和盗窃,为此将付出失去自由的沉痛代价。6月1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对高峰和李青二被告人依法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实行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的刑罚;对被告人郭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六千元。
2008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高峰、李青、郭强结伙管春(不满14周岁),在开封市地平线网吧附近,采取胁迫的手段,抢劫杨永、刘西现金35元以及银行卡两张,后三被告人从卡上提取现金100元。同年1月15日晚上,三被告人结伙,在市金梁里木材公司家属楼下将两个车库的门跺开,盗窃李阳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33元;吕国快捷牌电动车一辆,价值846元,后将两辆电动车予以销脏,予以挥霍。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峰、李青、郭强结伙管春,在市东苑小区53号楼陈建家,盗窃现金几十元、衣服几件、运动鞋一对,共价值1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峰、李青、郭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且采用秘密的方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均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峰、李青、郭强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峰、李青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新判处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郭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如实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