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日前,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鲁15∕70975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33 KM+700M处时,将由东向西过公路的堌阳镇王场村村民李某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事故。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于2010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