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除支付医疗费、赔偿被害人四万元外,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2010年8月17日12时许,赵桂琴因嫌赵某档住其去路,让赵某让开,赵某不让,赵桂琴用拳头打了赵某。当日下午,赵某的父亲、姑、姨李某等人去找赵桂琴说事,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将赵桂琴打伤,赵桂琴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之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除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外,又一次性赔偿赵桂琴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根据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