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竟然将自己的代理律师起诉到法庭,要求律师承担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6月9日,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这样一起特殊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这也是该院所判决的首例当事人因为代理纠纷状告律师的案件。
2009年12月,张合立因与某市场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慕名找到在当地比较有名气的律师陈河,全权委托陈河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河律师按照自己应尽的职责履行了义务。2010年11月10日,杞县法院对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合立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其它诉求予以驳回。拿到判决书后,张合立对该案的结果不满意。认为律师陈河未经自己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向某市场中心索赔39万元的诉求,给自己造成1637元的案件受理费损失。于是就将律师陈河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损失。
看到自己辛辛苦苦帮助的代理人在案件结束后,竟然反咬一口,将自己告到法庭,陈河既感到生气,又感到委屈。辩称自己在代理案件中尽职尽责,始终没有擅自增加诉讼请求,也没有给张合立造成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代理合同纠纷中,原告张合立与被告陈河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均无异议。原告俗称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诉讼请求,造成原告1637元的诉讼费损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在张合立与某市场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法并没有增加,故对原告张合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没有擅自增加诉讼请求,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理由充分,应予以采信,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合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