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却由于男方不懂珍惜,置妻儿于不顾,并屡次违背自己改正的诺言,在忍无可忍之下,妻子与其协议离婚,男子却又不按协议给付孩子抚养费,无奈之下,前妻携两岁儿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给付孩子抚养费。2011年6月9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张君墓法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男子按生效的协议给付抚养费。
张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3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二人过的还算可以,可是很快陈某就开始动不动就对陈某进行打骂,做任何事根本不顾及陈某的感受,孩子的出生也没有让陈某的脾性得到丝毫的改变。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张某一再忍让,多次相信陈某某要改好的诺言,可每次过不两天陈某就会恢复原样。无奈之下,陈某与陈某于2010年2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陈某从2011年1月起每月出抚养费500元,可半年过去了,陈某分文未给,经张某多次催要也毫无结果,一怒之下,张某代理儿子起诉之法院,要求陈某按协议支付孩子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张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2月2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自2011年1月5号起至孩子18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就抚养费的承担达成协议,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抚养义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自2011年1月起按每月500元支付原告陈某某的抚养费至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