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教师盗手机 一起不该发生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1-06-08 14:36:2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人民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与盗窃犯罪似乎格格不入。可这样的案件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2011年4月2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兰考县某小学教师魏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到兰考县人民医院财务室,趁无人之际,将孙某的一部“诺基亚”牌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手机价值198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赃物退回公安机关,发还失主。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且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这确实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案件!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