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假币案。被告人蔡某犯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买卖假币双方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蔡某欲购买假币,经预谋被告人在蔡某明知是伪造货币的情况下,仍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5000元假币。2011年1月16日16时许,在兰考县孟寨乡“开元洗浴”中心门口准备交易时,被告人蔡某被当场抓获。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和王某在明知是伪造货币的情况下,仍予以出售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出售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均自愿认罪,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