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被执行人曹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通许县法院移送至警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刑事拘留后迫于刑事制裁压力,曹某于5月27日主动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曹某与同村曹某某、韩某组成联保小组,于2008年11月8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许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互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4月25日,曹某某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许县支行借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曹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此案经通许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曹某、韩某履行联保责任,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曹某、韩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曹某、韩某以本人不是实际用款人为借口,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进而采取外出躲避的方式逃避执行。法院调查发现,曹某从事养殖业,年收入3万元以上,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遂于2011年5月12日对曹某作出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生效判决。拘留期间,经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说服教育,曹某仍执迷不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通许县法院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通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予以刑事拘留,曹某终于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受到刑事打击的严重后果,迫于刑事制裁压力,于5月27日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