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6月4日,开封县法院对王自力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自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夏季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自力(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住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单尤庄行政村王庄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8日被逮捕。)到开封市旧货市场附近,盗窃一辆银灰色电动自行车,价值260元。后将该车以100元价值卖给开封县仇楼镇周寨村的孙记学。赃款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2008年1月5日中午,被告人王自力到开封县仇楼镇十里铺村高某家,盗窃现金1260元和奇声牌DVD一台,价值266.6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2008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自力到开封县仇楼镇陆庄村李某家,盗窃白天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波导牌V5510型手机一部,总价值1716.6元。后被告人将三轮车卖掉,赃款挥霍;案发后,被盗手机追退失主。
2008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自力到开封县仇楼镇刘楼村,先后盗窃该村李某家步步高牌影碟机一台,李某家南方高科牌影碟机一台,总价值585.6元。所盗影碟机被王自力卖掉,赃款挥霍。
2008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王自力到开封县仇楼镇刘楼村王某家,盗窃现金2100元,赃款挥霍。
2008年3月5日夜里,被告人王自力到杞县西关一户人家跳墙入院,盗窃小型脚踏三轮车一辆,价值100元。次日上午在开封县仇楼镇销赃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自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自力多次入室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