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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寻找儿童买主 获刑三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1-04-19 11:22:0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河南省兰考县南彰镇王某,做了一件勤劳而又自信的蠢事,为拐卖儿童犯帮忙寻找买主,2011年4月12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0年11月份的一天,王先菊(已判刑)携带一男婴欲出卖,被告人王某为其积极寻找买主,后王先菊以9000元价格将男婴卖给王某为其寻找的买主为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出卖为目的,积极帮助他人贩卖男婴,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但王某系从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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