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用布把冥币包住扔在地上,一人以拾到钱为由与路人分钱,另一人以看到二人拾钱由索取其丢的钱,并趁机将路人的钱盗走。2月20日,杞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和李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10年8月9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李某经预谋,到杞县人民医院,王某将装着一沓冥币的布包扔下,李某拉上徐某以拾到现金分钱为诱饵将徐某骗至一边,王某以有人看到李某与徐某拾到钱为由向二人索取其丢的钱,李某趁机将徐某身上的4500元现金拿走,离开现场。王某被徐某当场扭交公安机关,后李某被杞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7700元,只有失主陈述,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且二被告人供述只有4500元,应认定为4500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应认定为45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