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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除掉了23户农民的大蒜苗

  发布时间:2008-06-13 15:07:19


2005年的秋天,正值大蒜种植的季节,杞县葛岗镇的不少农民在镇上看到一种宣传“麦无草+乙草胺”牌除草剂的广告。据经销商王某讲,这种除草剂系蒜田专用除草剂,不能用于小麦田。在种植大蒜时使用这种除草剂喷洒田地,然后用塑料薄膜覆盖,可确保大蒜在整个生长期内不生杂草,起到增产增收的作用。

于是农民们纷纷来到王某的门市部购买,并按使用说明施用到自家的蒜田里。其中,杞县葛岗镇齐寨村彭立振等23户农民就从王某处购买了这种牌子的除草剂,然后喷洒到80余亩刚种上大蒜的土地中。没想到的是在使用该除草剂后,导致大蒜禾苗黄化、矮化、叶片少 、根系少,甚至出现死苗现象。看到这种现象,农民们急了。他们赶紧来找经销商王某。王某又为给蒜农们出具了解除方法---“大蒜复绿法”。依这种方法处理后,大蒜可以恢复原来的长势。按照经销商开出的方法喷洒后,蒜农们的受损蒜苗仍旧得不到缓解。于是,蒜农们拿起法律武器,将经销商王某告上了法庭。

2006年1月,杞县葛岗镇的23户农民相继向杞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经销商王某赔偿损失。杞县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让蒜农缓交诉讼费用,并多次派人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走访,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根据蒜农们的请求,在免收保全费用的情况下,对王某的日杂门市部内的部分物品进行了诉讼保全。

3月2日,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产品质量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4日前后,分别从被告处购买“麦无草+50%乙草胺 ”除草剂,按照被告介绍的方法,用于80余亩田地。喷施后20天发现蒜苗开始黄化,停止生长。找到被告后,被告为我们出具了解药,但是没有效果。经过开封市植保站检验,受害蒜田属使用伪劣除草剂而造成的药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蒜田减产损失146160元,鉴定费、误工费等3400元。

被告王某在答辩中则辩称,我根本没有卖给上述23名原告“麦无草+50%乙草胺 ”乳油除草剂,且在2005年从未经销过该产品,只是在2004年销售过这种农药,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麦无草+50%乙草胺 ”除草剂属实,被告在原告蒜苗受损后也为其出具了缓解的方法。原告在受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多次到县农业局、消协、信访局反映问题,也经市植保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受损蒜田是使用被告经销的10%麦无草除草剂所致,这种由南方某市生产的除草剂其生产商未在农业部登记注册,属于三无产品,且农药成分不详,导致蒜农田地减产。2005年,当地大蒜的种植投入平均为每亩1073元。大蒜价格每吨2240元,原告多次反映问题和去开封市鉴定支付交通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立振等23户蒜农从被告处购买“麦无草+50%乙草胺 ”牌除草剂情况属实,证据充分。被告经销的该除草剂是三无产品,农药成分不详,卖给被告后导致被告蒜田受损,甚至面临绝收。被告的行为属坑农、害农,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失依据当地种植投入等为参照,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应合理支持,超出部分也不赔偿。误工费酌定为每人6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另外,原告的受损大蒜基本绝收,须种植其他农作物,因为季节、天气的原因,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减产,被告应进行赔偿,数额酌定为每亩300元。

2006年3月7日,杞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共赔偿原告23蒜田直接投入经济损失共计68910、87元;赔偿原告支付的申请鉴定费1000元;赔偿原告支付的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3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23户蒜农购买和使用的“麦无草+50%乙草胺 ”牌除草剂,该除草剂及其生产商未在农业部登记注册,属于三无产品,且农药成分不详。属于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即除草剂损害蒜苗的客观事实存在,并造成了23户农民80余亩大蒜的财产损害,所以生产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遭受的其他损失,如合理的交通费用、误工费、鉴定费等,被告也应进行相应的赔偿。原告23户农民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由销售者有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销售者在作出赔偿后,如果认为应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对策

1、解决举证难,由于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低,许多农民在购买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时,不注意索要凭证,出现权益争议后索赔无据。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解决索赔难,当问题出现后,商品的经销商要认真对待出现的问题,解决好赔偿事宜。

3、 及时查封被告的财产,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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