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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08-06-13 15:05:14


    兰考法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后还要离婚证。而目前,协议离婚的由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书,诉至法院解决的则由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比较混乱,针对此现状,兰考法院法官认为,有关机构协商制作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十分必要,理由如下:

1、 法院的法律文书一般是采用普通纸张打印而成,这不但不美观,而且还很容易破损,不利于保存。

2、      鉴于当事人不一定只有一次离婚经历,从而出现当事人持有多份离婚手续的情况,而从以上部分手续不能当然断定当事人的婚姻现状。

3、      在法院和在民政离婚实践中,两部门是各自为政。建议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统一登记造册,并录入电脑,不但便于查阅、管理,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中国婚姻家庭状况的统计研究。

4、      在婚姻登记实践中,婚姻登记部门不能很直观地看出当事人之前的婚姻关系状况。既不能使民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加强婚姻家庭指导,也不能有效避免重婚的发生。

5、      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出发,如当事人规避登记,不利于受害方固定证据,也不便于司法机关及时高效的对违反婚姻法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鉴于以上情况,为解决两部门对婚姻关系管理混乱的现状,建议制作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建议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婚姻状况证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作,统一颁发。凡年龄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都应颁发。

2、婚姻状况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1)未婚,(2)结婚(初婚,再婚,复婚),(3)离婚,(4)其他情况(丧偶,宣告失踪等特殊情况)。

3、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离婚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应送达民政机关予以存档管理。

婚姻状况证明书除在第一页明确列为结婚证外,还应留有多张副页。这不止是为当事人有离婚或再次结婚而预留的空页,也同时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警示,结婚的殿堂,并不是爱情的坟墓,婚姻仍需要热心的付出,爱心的浇灌,否则人生向前走的一大步,却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懈怠而归为零。

婚姻状况证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统一颁发,这既在婚姻状况证明书的形式上予以了规范,也便于对全辖区、乃至全国的婚姻登记的管理;人民法院在做出的生效离婚裁决,应送达民政登记机关,民政机关应立即予以存档并录入电脑,当事人可持有生效的裁决前往民政部门对婚姻状况予以登记变更,不去变更的不影响婚姻状况的效力,待下次婚姻状况变更时,一并在婚姻状况证明书上打印列明。

婚姻状况证明书外观应美观大方,颜色应为红色。这既与我国婚姻法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立法精神向吻合,也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冲破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追求精神幸福。

婚姻状况证明书从内容上,既体婚姻自主的时代精神,又反映当事人对婚姻严肃与否的态度;既能督促双方尽心呵护,相互关爱,又能及时提醒自己调整对婚姻家庭的态度。

当然,这也有可能涉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除了强化民政部门内部的纪律外,我们也还应规定一定措施。如,除当事人持有自己身份证明要求查阅、复制自己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其他情况下,除非有执法机关的正当手续,不得查阅、复制;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传播或恶意披露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信息,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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