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月10日,在受雇他人粉碎秸秆时粗心大意,致使受害人徐某意外死亡的被告人张喜生被河南省杞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该案的判决,对于当前农村大型机械工具的安全操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2010年10月19日,农村地区正值秋收秋种季节。晚8时许,家住杞县高阳镇的村民徐某租用通许县的“车老板”张喜生等人驾驶的秸秆返田机为自己家粉碎玉米秸秆。按照约定,双方谈妥了价钱。就在几个人急急忙忙在田间作业时,张喜生驾驶的秸秆返田机因为粗心大意将受害人徐某绞入机器中,致使徐某当场死亡。
看到好端端的亲人在瞬间阴阳两隔,徐某的丈夫及子女、亲属十分悲痛,将两辆返田机扣到家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民警的传唤之下,张喜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民事纠纷中,承办法官一次次奔波于受害者家中,同时多次通知被告到庭接受调解。从送达起诉起,法官连续六天调解此案,终于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5000元,原告返还所扣留被告的两台秸秆返田机。
刑事诉讼中,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认为被告人张喜生在操作机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事项,将他人绞死,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作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喜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