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五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年轻人,却不思进取,动起了歪脑筋,妄想利用现代科技发不义之财。他们购置电脑设备,租用服务器、群发虚假短信实施诈骗活动,共骗取现金49988元,终究将自己送进牢狱。2011年1月7日,开封市禹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诈骗案件公开进行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苏祖清、苏锦城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永燕、林永茹、许小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初,被告人苏祖清、苏锦城预谋后,决定利用发送手机虚假短信的形式骗取钱财。二人购置电脑、群发器、手机卡等设备,后纠集被告人林永燕、林永茹、许小龙、苏某某(另案处理)等共同参与。五被告人在云南省昆明市租住房屋一套,利用所购设备,通过网网通等软件,以群发虚假短信的形式实施诈骗。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苏祖清利用电脑等设备向河南开封手机号段为1306930XXXX发送虚假短信。被害人闫某接到其建行信用卡被扣划1200元的虚假短信后,按短信提示拨打咨询电话,林永燕、林永茹、许小龙等人冒充开封市建设银行客服中心工作人员,按被告人苏祖清、苏锦城拟好的内容接听被害人电话,告知被害人身份信息已被盗用,让被害人赶快报案,并提供给被害人一个开封的小灵通报警电话,苏锦城则冒充开封市公安局犯罪调查科民警,接到被害人的电话,告知被害人身份信息严重泄露,要安装报警器,需咨询北京市银联中心,并给被害人提供电话号码,被告人苏祖清又假冒北京市银联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电话,告知被害人要安装报警器,需要到自动柜员机按其提示,将信用卡里的钱转账到其指定的银行账号上。被害人将钱转入指定帐户后,被告人苏祖清联系专人将钱取出,被害人闫某被骗现金人民币49988元。案发后,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祖清、苏锦城、林永燕、林永茹、许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苏祖清、苏锦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永燕、林永茹、许小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本案具体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