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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抢劫初中生 首犯领刑7年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0-12-24 13:22:0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无钱上网多次抢劫初中生的案件,以被告人张永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张永合因没钱上网,在兰考县张君墓镇金海岸洗浴中心北侧一河沟南沿,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张君墓镇第一联中六名学生现金45元,致六名学生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的严重后果。次日晚,被告人张永合又伙同青年刘广涛、未成年人刘某,在同一地点抢劫张君墓镇第一联中两中学生现金31.5元用于上网,致两名中学生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的严重后果。2010年5月2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永合、刘广涛、刘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侦查机关发现,2009年5月份一日晚上,被告人张永合因没有钱上网,即与未成年的被告许某预谋抢劫,张永合让许某跳墙到兰考县张君墓镇第一联中男厕所内,自己趴在该厕所墙上观望,二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正在该厕所内“解手”的该校学生王某、王某某现金1元;同年5月份的一日下午,二被告人因没有钱花又预谋抢劫,张永合让许某将王某叫到兰考县张君墓镇金海岸洗浴中心北侧河岸边,张永合手持一木棍,胁迫王某交出现金10元。王某被抢劫后因害怕不敢去学校上学,学习成绩下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造成被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张永合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永合在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适用数罪并罚,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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