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普通的杨树,却让3个年逾7旬的老汉反目成仇,走上法庭。孰是谁非,且看法官论断,杨树的主人是断定了,可是三兄弟之间的亲情却永远的被划上一刀,留下一道深深的裂痕,且看
一棵树搅乱古稀老汉兄弟亲情
新闻背景
2005年12月25日,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张汉文、张汉武诉张汉义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判决,依法判令驳回二原告的诉求,判令双方所争议的树木归被告所有。判决书下达后,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而拿着判决书的被告心中也很不是滋味,为了一棵普通的杨树,让3个年逾古稀本该颐养天年的亲兄弟走上法庭,官司虽然暂时告一段落,可是兄弟之间的骨肉亲情还能回归以前吗?
老家在河南杞县裴村店乡的张汉文、张汉义、张汉武是亲兄弟三个,老大张汉文、老三张汉武于1953年招工到了开封市,并相继在开封市定居、安家。而老二张汉义则在老家生活,兄弟三个虽然不在一起生活,却因为血缘关系也是来来往往,相处融洽。但是使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因为一棵杨树在这个大家族之间引起轩然大波。
这棵争议的杨树位于三兄弟老家西北角张汉义承包的荒地之上,这是一棵树龄有着40多年的大杨树。该树因为生长时间长,显得十分粗大,杨树底部周长达3米,高数十米。1987年,三老汉的父亲去世,后事由三个兄弟共同操办,就在将老父亲送终之后,却围绕一棵大杨树引起争夺战。在向老二张汉义讨要杨树没有结果的情况下,2005年8月3日,老大张汉文、老三张汉武将老二告上法庭,二原告诉称:我父亲生前由我们三兄弟共同赡养,后事共同操办。老父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有房屋5间,宅基地2块,树木10多棵,其中一棵为树龄40多年的大杨树。在父亲“五七”(人去世后的祭奠日)时,我们达成协议,大杨树归原告所有,留做二人的土料,其他的财产归被告所有。可是就在协议达成后不久,被告就将房子、树木扒掉,将树木变卖,我们要求将属于我们的该棵杨树返还给我们。
看到老大和老三将自己告上法庭,老二也是十分生气,辩称:二原告到开封市定居已经50多年,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这棵杨树是我自己在1964年所栽,其后也一直由我自己进行管理,原告所说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杞县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到该争议树木所在地进行了勘验和调查,查明该杨树位于被告张汉义所承包的荒地上,被告对该树一直进行管理,至于树木是谁所栽种,因为年代久远,没有人能够说清楚。
2005年8月26日,杞县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二原告于1953年到开封市定居至今,并没有对所诉争的杨树进行管理,且该杨树栽种在被告张汉义多承包的荒地之上,一直由被告进行管理,二原告不能取得该杨树的所有权。二原告诉称的杨树是其老父亲所栽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但是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于采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是化名)
说法之一:谁主张就该谁举证
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一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案中,当事人张汉文、张汉武向张汉义讨要杨树,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树的所有权属于自己。只有提供有利的证据,才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胜诉,二原告之所以在一审中败诉,就是因为他没有提供该树木属于自己的证据。
说法之二:不属遗产不能继承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2、 遗产是公民个人的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公民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应属该公民所有的份额。3、 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本案中,原告张汉文、张汉武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该树是父亲去世时所留下的个人遗产,被告 对此却予以否认,那么作为原告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树属于父亲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树不属于遗产,故而判决原告败诉。
说法之三:谁承包谁有所有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方 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出租权和设定抵押权,其中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树木位于被告张汉义所承包的荒地上,在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树木属于自己的情况下,其所有权只能属于被告所有,因为被告对该片荒地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