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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非诉执行问题的最新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16 16:36:33


    近期,笔者对开封十个基层法院计划生育非诉执行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对此,笔者分析了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特征、原因及对策。

      一、特征

    1、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总体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2010年比2009年同期收案总数上升了49.3%。

    2、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对象基本上是农村居民,城市居民较少。

    3、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多为“骨头”案。计划生育部门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不仅多是“骨头”案,而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

     二、原因

   1、由于绝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农民,且多为年轻夫妇,大多与父母同住,没有房屋,收入偏低,生活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较多,流动性大,造成执行困难。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交纳社会抚养费,长期无法查找确切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虽然申请人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但实践中绝大多数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详细资料。

    2、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较大,行政机关既要做到行政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又要考虑到行政处罚结果的合理性,客观上存在相当难度。少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个别履行能力确实有限的被执行人作出的征收数额有时未从实际出发,因此,案件申请到法院后带来执行难题。

    3、“申请法院执行的“骨头”案,,无形之中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法院行政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承办法官不仅要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外,而且要处理不断增加的非诉执行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此类案件执行难度。

    三、对策

    1、 法院要严格审查立案,把好立案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财产状况不明的,行政机关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依据,手续或材料不全的,应不予立案。

    2、法院应加强与计生、公安及街道办等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每年可定期组织一次“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整治活动”。在执行过程中,既要注重法制教育和宣传,又要强制与教育并重。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拖延履行的,只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坚决依法强制执行。

    3、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要根据相对人的真实收入和履行能力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征收决定。法院在执行中也要区别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对少数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如果能够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应依法裁定终结。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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