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学生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许多学校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处理不当,要么息事宁人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要么不恰当的维护校方权益而导致问题无法最终解决,从而影响工作的开展。这不,开封杞县法院就刚刚执结这样一起——
课间“闹”出的赔偿案
新闻背景
2003年10月30日上午。
开封市杞县沙沃乡白塔二校。
随着下课铃声的敲响,寂静的校园顿时热闹了起来。
三三两两的孩子在嬉闹,在玩耍。
这时三年级一班的一群孩子围在一起打闹。
玩耍中,有个叫张玉青的孩子,追打中抬脚跺向10岁的谢辉。不料,旁边的同班同学马腾飞用一把扫帚伸向张玉青的腿下。狡不及防,张玉青被拌倒在地。
倒地后,又将谢辉压在地上。
看到有人趴在地上,其他同学马腾飞、马安营、张耀、陈鹏涛、陈文艺等也一哄而上,紧跟着压了上来。谢辉被压在最下面,一阵剧烈的疼痛,谢辉哭了起来。
可是上面孩子的嬉闹声却淹没了小谢辉的哭泣。
直到上课铃声响过之后,孩子们才爬了起来,跑向教室。
谢辉起来后,感到一阵剧疼,蹒跚着走向教室。
趴在课桌上,他哭了起来。
任课老师看到后,从讲台下来,问他怎么回事。知道情况后,急忙通知其父母,将谢辉送到了乡卫生院。
而后,转到杞县人民医院,经诊断,谢辉的左腿属被压骨折。
住院14天后,小谢辉出院。在此期间,谢家共支付医疗费3080元。
2004年元月1日,谢辉在家养病时练习起卧,因不慎造成二次骨折入院治疗。期间又花去医疗费3188元。
看到孩子在学校被同学压成骨折,花去数千元不说,还白白耽误了不少时光,小谢辉的父母怎么也想不通。找到闹事孩子的家长,可是没有一个愿意承担责任。再找学校,也是没有结果。
无奈,小谢辉将同班同学马腾飞等6人和所在学校白塔二校告上法庭,要求7被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372元。
杞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马腾飞等5人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事情的发生属于混合事件,当时还有其他同学参与。原告谢辉本人也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次手术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所支出的费用理应由其本人来承担。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张耀辩称:谢辉被挤伤时,张耀已经被挤了出来,其没有参与该事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求。
被告白塔二校则辩称:原告在课间休息时,应该按照校规来解决私人问题,不应该追逐打闹。该事故的发生是原告与同学打闹时发生的,原告对此事故存在过错。二次骨折是在原告在家养伤期间发生的,应该由其本人承担。学校对安全教育抓的很紧,在班务会上也多次讲,我们也不可能时时刻刻监督着学生。因为事故是在课间休息时发生的,系原告和同学打闹所引起的,责任应该由他们之间来解决,学校在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况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之伤应该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负责,作为校方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愿意给予适当的帮助。请求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求。
杞县法院经过庭审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查清。另查明原告在看病期间支付检查费133元,在本村卫生所治疗花费790元。
法院认为:原告谢辉与被告马腾飞等6人是白塔二校三年级的学生,7个孩子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校方对他们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为其未尽到职责,致使学生在进行这种危险性游戏时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与被告张玉青跺着玩,被告马腾飞用一把扫帚拌张玉青,张玉青摔到后将原告谢辉压在地上,继而马安营等人也跟着压了上去。原告和被告马腾飞、张玉青应该对此事故承担较大的责任,被告马安营等4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二次手术虽是因其本人在一次手术后休息期间行为不当所致,但毕竟是在其伤未痊愈行动不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其本人对二次手术承担主要责任,其余7个被告亦不能免责。结合本案的案情,对于原告在二次手术前的损失,被告白塔二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马腾飞、张玉青及原告谢辉本人应分别承担15%的责任,其余4个被告分别承担6.25%的责任。对二次手术的损失,原告应承担57%的责任,被告学校承担15%的赔偿份额,被告马腾飞、张玉青分别承担7.5%的赔偿份额,其余4个被告分别承担3.25%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00元,但未提供证据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要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张耀称其在原告被压倒前被挤压出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调查时了解到张耀与其他5个被告是在压在原告身上后才从其中爬出,故此张耀对事故的发生不能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民事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判决被告白塔二校赔偿原告1862.7元,被告马腾飞、张玉青分别赔偿原告931.35元,被告张耀等4人分别赔偿原告388.06元。7个被告共计赔偿原告5277.64元。
判决后,原告及七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解析之一:学生伤害的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或者其他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受害者必须是学生。他包括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二是必须有伤害结果的发生。这不但指身体创伤和死亡,同时也包括精神伤害。三是必须有致害行为。导致伤害结果的行为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含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行为,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其他的外来侵害。四是在主观上大多是过失。但是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五是从发生的时间、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责任的期间和地域。
解析之二: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6月25日,我国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谢辉与被告马腾飞、张玉青、马安营、张耀、陈鹏涛、陈文艺同是被告白塔二校三年级一班的学生,且7个孩子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白塔二校对他们应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其未尽到职责,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进行这种具有危险性的游戏时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此时学校的教师没有及时的发现和制止,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所以应承担原告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之三:7人赔偿责任的划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为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谢辉与被告马腾飞、张玉青、马安营、张耀、陈鹏涛、陈文艺等7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事故发生后,其民事活动均应由其监护人来代理,并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在依法判令被告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之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首先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在学校、家长、教师和学生中大力强化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增加教育工作的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加强教师的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普及法律知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其次要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这是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为依据的,也越来越为社会所接受。
第三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该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我国教育法等相应法律的出台,为处理学生事故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事故发生后,学校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应该及时的救治受伤害学生,将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
第四是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社会的支持有捐赠,个项社会力量的捐助对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参加学校的责任保险,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学校的责任,有利于及时妥善的处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