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高速路上突发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侧翻,将同向前方面包车推车人挤伤,面包车司机弃车逃逸,面包车套牌真实车主无从查实,推车人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抢救、保存、处理尸体垫付费用达5.7万余元,医院费用如何求偿,由谁承担。10月20日,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通许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山东省高唐县运输二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通许县人民医院诉称,2010年2月10日3点许,被告姜曰普驾驶鲁P81785号大货车,沿兰南高速东半幅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行驶的无牌号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内乘员一人严重受伤,面包车驾驶员弃车逃窜。事故发生后,通许县人民医院接到高速交警的抢救报警电话,立即派救护车赶往事故地点,将严重受伤导致深度昏迷的男性无名氏接到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10年2月10日4时死亡,为此通许县人民医院垫付抢救费用1083.49元。由于公安、交警部门长时间未查清该死者身份,导致该尸体在通许县人民医院存放175天,为保证该尸体存放期间不腐烂和尸体安全,医院被迫租赁冰棺进行保管,并雇人看管。2010年7月17日接到公安交警处理该无名氏尸体的通知,才将尸体火化,通许县人民医院为此又支付火化等相关费用1200余元。由于死者身份至今尚未查清,通许县人民医院也无法与其近亲属取得联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姜曰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因该事故给原告单位造成5.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且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请求判令车辆所有人高唐县运输二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分公司依法赔偿通许县人民医院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的相关费用57823.49元。
二被告针对原告通许县人民医院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不是死者无名氏的近亲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赔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原告各项垫付费用系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本案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不应向二被告求偿,其应向无名氏近亲属求偿,请求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起诉。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侵权责任法》在本案中是否适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后被告运输二公司披露该肇事车与运输公司属挂靠关系,另有实际车主,并当庭提交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案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能否支持、如何承担,有待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