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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入幼儿园伤人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受罚

  发布时间:2010-11-05 14:19:5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破坏校园安全秩序,在幼儿园放学期间,被告人李志民为泄私愤报复闯入校园伤人,虽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难逃法律制裁,11月5日,尉氏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志民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志民是尉氏县大马乡人,因女友提出与他分手,7月27日上午5时许,李志民闯入其女友所在尉氏县大马乡“晨光幼儿园”内,持刀将女友兰某及其母张某砍成轻伤,经鉴定,被告人李志民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当日,被告人李志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志民与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志民在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遂依法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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