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尉氏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被告人王英杰(男、1973年2月生、汉族、中专文化、小学教师,2001年1月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2月刑满释放)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月18日被告人袁英豪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尉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释放后被告人袁英豪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法轮功”活动,并向本村村民孙某提供法轮功经文及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后又指使孙某在公共场所向他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英豪积极参加邪教“法轮功”组织,被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法轮功活动并向他人提供法轮功经文及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袁英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尉氏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