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0年9月1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玉宝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6月12日19时许,在兰考县城关乡胡集村南地,因刘文的收割机与张振启的富康车发生碰车,被告人张玉宝去说事而与本村村民张振启发生纠纷,后张玉宝用刀将张振启的额面部及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振启的损伤构成轻伤。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玉宝赔偿被害人张振启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玉宝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且双方又系宗家关系,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