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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扎重伤 学校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0-11-01 14:18:4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学生在校上学期间被扎成重伤,要求学校担责赔偿。2010年9月2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兰考县闫楼乡振华初级中学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苗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884.30元。

    苗某与王某均是振华中学的在校学生。2008年11月7日上午,在校方组织的考试后,王某在教室里绕到苗某身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苗某右后腰部猛扎一刀,造成苗某重伤,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手术治疗,苗某右肾被摘除。苗某共住院17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0937元、交通费610元,出院后遵医嘱又在兰考县医药公司花费康复治疗药费9000元。后经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的损伤为五级伤残,苗某又花去鉴定费650元。

    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期间,原告苗某对被告人王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王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原告认为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原告的义务,而学校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法定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5803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振华中学对学校管理不善、未能尽到教育职责,未能注意到其学生王某在校携带匕首,亦未能及时制止王某持刀伤人,致使原告苗某在学校教室内受到伤害,理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康复治疗药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但被告对此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酌定其应承担30%的责任。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中的过高及于法无据部分均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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