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执行款物交接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且多显原则性,缺乏操作性,容易造成极少数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执行人员钻法律空子,出现收款不上缴、执行款物交接无手续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开封市龙亭区法院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执行款物的管理规定》,以加强对执行案件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堵塞执行款物交接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规定》要求在执行款物的管理中要做到“三一致”和“四分开”。“三一致”即款物收取与发放的数额要一致;款物收取与发放的单据要一致;领款人的身份与申请人的身份要一致。“四分开”是执行款收取与保管要分开,执行款由当事人直接交财务室,执行人员不经手执行款,外出执行时,当事人当场现金支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须两人以上办理,且必须在上班的一个工作日交财务室;款物发放时承办人员与发放人员要分开,即执行人员办好发放手续交庭长审批后,由内勤负责款物的发放;三是查封扣押财物与评估、拍卖分开,对于执行中查封扣押财物需评估拍卖的全部上报中院司法鉴定处办理;四是分配方案提出与确定要分开,执行款涉及到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由合议庭经评议后提出分配方案,交执行裁决合议庭审查评议,报庭长审批,然后召开听证会公布分配方案。
新举措的出台有力地保证执行标的款物的安全及时足额发放,杜绝私扣、挤占、挪用执行标的款物现象,使执行标的款物收、管、放环节真正在“阳光”下操作,真正促进起法院树立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