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租房者出资购买其所租赁的房屋,在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却经历了原房主不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遭遇。10月2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姚辉、闫艳协助原告许丽办理开封市中山路朱雀苑一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原告与二被告原系租赁关系,原告许丽租用二被告位于开封市朱雀苑综合楼约11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006年9月28日,许丽将上述房屋购买,并交付购房款8万元给姚辉,约定姚辉由姚辉负责办理产权证,费用由许丽承担。为防止意外,姚辉还向许丽出具了一份收到条,将以上约定加以明确。在此之后,姚辉以妻子闫艳不知道卖房之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故迟迟不为许丽办理房产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购买二被告房屋,并向其支付购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双方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姚辉在收取购房款后,应依法履行其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其办理房产证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姚辉以妻子闫艳不知道卖房之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侵犯了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