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日,开封县法院适用今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存款的通许县厉庄邮政支局负责人处以15日司法拘留、1万元罚款,并对通许县邮政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是《民诉法》修改以来,开封县法院首次适用新的罚款标准处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金融单位。
2008年5月23日,开封县法院执行人员到通许县厉庄邮政支局查询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情况,在依法出示证件和相关手续后,该支局工作人员时某表示不经领导同意不能协助法院查询。承办人立即告知: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后,该局应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其他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时某开始给领导打电话,半个小时后该支局局长赵某来到支局。在执行干警要求马上查询时,赵某表示内部规定必须到业务部司法登记后才能协助查询。执行干警再次告知赵某: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就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在执行人员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后,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但赵某仍不协助法院司法查询。
鉴于此情况,开封县法院执行局经合议庭评议报主管院长批准,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104条之规定,对厉庄邮政支局负责人赵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1万元罚款,并对通许县邮政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6月5日赵某被依法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