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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猫”惹祸端

  发布时间:2008-06-05 17:46:22


近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私设“电猫”捕野兔的该县农民李某因致人伤害一审依法被判令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等共计3533元。

去年11月24日晚10点多,李某无事可做,便约一个朋友相陪,带着自制的“电猫”来到田野捕野兔。李某支好电瓶,拉了几百米的电线,接通电源后就和朋友躲在荒坟后静候野兔上网。寒气袭人,一片漆黑。李某等了半个小时后,突然听到“电猫”叫了,于是顺着电线查看,发现并没有野兔触网,便回头在荒坟边继续守候。不久,李某听到有人说话,来到近前。来人说:“电住人了,你知不知道?”李某这才醒悟,适才“电猫”报警不是野兔入网,而是有人触了电网。

被“电猫”电伤的刘某是邻村的农民,因为种的辣椒时常被偷,每天晚上便去看看。谁知,来到自家地边,却栽了一个跟头。挣扎着回到村里,叫来人查看究竟,方知是“电猫”在作怪。

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左小腿高压直流电烧伤致左胫神经,腓总神经功能部分障碍,鉴定结论为轻伤。刘某受伤后先后来到杞县、开封检查治疗,后因医疗费与李某协商未果,诉之法院。

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因私拉电线捕兔致刘某损伤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还时有发生。不少农民在农闲时节利用电力设施进行捕鱼、捕兔,却不知其中的隐患多多,由此而引发的悲剧和纠纷也时有发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李某为捕捉野兔,在原告刘某所耕种的田地内私自架设“电猫”,致使刘某被电击伤。对此事故,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担刘某因治疗而花费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合理支出。同时,作为原告的刘某应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刘某在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向法庭提交因治疗而支付的所有费用的票据。凡是没有票据的“白条”,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如果李某设置的“电猫”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之上,还应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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