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为被同村村民所养的家狗所咬伤,就心生怨恨,持械报复扎伤八岁的孩童。10月19日,河南省杞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目有期徒刑10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14000元。
家住杞县沙沃乡的村民张目,被同村村民张某家中所养的狗咬伤。为了区区小事,让张目恼恨不已,并为此耿耿于怀,四处寻找机会进行报复。去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目带着凶器来到同村小学门口,以打防疫针为由,将张某8岁多的儿子小文从学校骗出。当两人走到学校大门附近一胡同时,小文不愿意再跟随张目往前走。张目就掏出尖刀扎进小文的颈部,导致小文受伤倒地,不能动弹。村民发现后,小文被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经法医鉴定,小文伤情为轻伤,声带麻痹,高声说话声音嘶哑及言语不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目因为琐事故意非法杀害他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