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丁某故意伤害案,判处张某某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8月31日14时许,丁某在本市柳园口乡大辛庄村,因琐事与程某某发生矛盾,丁某用拳猛击程某某面部,致其左眼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及家人积极将程某某送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用26093元。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丁某赔偿程某某50000元,2010年8月23日已支付30000元,2011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元,2012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元,程某某对丁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丁志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丁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丁某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