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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侵犯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来保护

  发布时间:2010-10-11 14:47:51


    【案情简介】

    原告王甲与王乙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王乙从自己居住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王乙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个人博客进行写作。在自杀前两个月,王乙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王乙在博客中以日记的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甲与案外女性王丙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王乙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王乙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王乙的死亡原因,王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大旗网(网址:www.daqi.com)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王乙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王乙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贴子相关链接;网民自发到王乙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王乙的同学,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甲、王乙、王丙的真实姓名,并将王乙的照片、王甲与王丙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王乙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大旗网在王甲与王丙的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甲公司组织去罗马游玩与第三者合影”。

    原告王甲以大旗网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要求大旗网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例分析】

    一、原告王甲以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求凌云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要求大旗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路服务提供者利用网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大旗网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大旗网未经原告王甲同意,擅自在网上制作发布王甲及其妻王乙的隐私材料,包括对王乙自杀事件发生经过介绍,并使用王甲、王乙的真实姓名,并将王乙的照片、王甲与王丙的合影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等。大旗网的侵犯王甲的隐私权的行为,已致使王甲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并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15条规定,原告王甲以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求凌云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要求大旗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原告王甲要求凌云公司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应于支持,原告王甲有权要求凌云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责任能力等案情而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责任编辑: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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