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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要赔偿 自身过错应减责

  发布时间:2010-10-09 17:23:09


    【案情简介】

    原告刘学洪于2001年6月10日晚因驾驶摩托车不慎,造成其胸椎体骨折并脊椎损伤,双下肢完全瘫痪。同月30日,原告及亲友听说被告王德全可医治下肢瘫痪,便托张春喜联系被告予以医治,张春喜说被告无把握不会答应为原告治病,原告及亲属当即表示“双下肢已诊断为瘫痪,不如死马当活马医”,张春喜便联系上被告。被告告诉原告其无行医许可证,原告未表异议。从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7月19日,原告每三天接受被告治疗一次,被告共收治疗费750元。被告前三次用六人拉伸原告身体,按摩原告椎骨处并药敷椎骨处;在原告下肢稍有知觉后,又用自制“工”形木架,于上缠棉花及纱布,固定原告上身,并要求固定八天;期间被告开具药方,原告据药方在当阳市医药公司购药共1121元。由于天热,原告感觉身体不适,便自行解固,发现尾椎骨处有碗口大处凹陷,溃烂,即于2001年7月21日到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褥疮,尿潴留并泌尿系统感染。至同月25日,原告在褥疮未愈合的情况下自行出院,共花去1002.53元医疗费。2001年8月31日,原告因泌尿系统感染再次入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与9月4日自行出院,花去1104.45元医疗费。2001年10月3日,原告在私人诊所用药,花去180元。2001年10月9日至2001年12月28日,原告因褥疮并感染在当阳市中医院治疗61天,伤愈出院,花去医疗费5827.2元。2002年4月10日,原告在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治疗用药36.79元。经当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鉴定,原告的褥疮形成于被告的不当治疗有直接关系,原告花去鉴定费用202元,因医疗花去交通费330元。

    原告以其褥疮系被告治疗不当为由,起诉至当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住院费18272.97元,护理费272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045元,交通费330元,鉴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共40651.97元。

    【案例分析】

    一、被告王德权非法行医、治疗不当,造成原告刘学洪褥疮、尿潴留及泌尿系统感染,侵害原告刘学洪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王德权明知自己无行医许可证,仍给原告刘学洪从事医疗行为,应认定被告王德权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刘学洪明知被告王德权无行医许可证,仍让其治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可酌定被告王德权承担70%的过错责任。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7月21日,原告刘学洪到当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并确诊后,7月25日,未愈擅自出院,并于2001年8月31日再次住院后,于9月4日又自行未愈出院,后又在当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方伤愈出院。原告刘学洪两次未愈擅自出院的行为,无疑加重了病情,扩大了医疗费用的损失,此间的医疗损失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此间的医疗损失可让减轻至被告王德权承担30%的过错责任)。概言之,原告刘学洪在被告王德权处花去的治疗费750元、原告据药方在当阳市医药公司购药花费的1121元及第一次在当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的花费的医疗费1002.53元,及其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300元,应由被告王德权承担70%的过错赔偿责任。其后的二次住院医疗费1104.45元、私人诊所用药费用180元、三次住院医疗费5827.2元及仁和医院治疗用药费36.79元及交通费330元,及其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应由被告王德权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以上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多出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其要求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10元的标准乘以其实际住院的天数予以确定,多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涉及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机关有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王德权的非法行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外,王德权的非法行医的行为,已造成原告严重的伤害,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336条的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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