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7月27日下午,刚满18岁的青年仇某和朋友喝酒后无证驾车兜风耍酷,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驾车经验不足,将行人宁某撞伤导致九级伤残,经公安交警认定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仇某没有经济能力,宁某只能自己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因肇事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宁某随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肇事者酒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宁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仇某告上了法庭。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被告仇某对自己酒后无证驾车的行为深感懊悔,但由于自己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暂时无法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原告宁某认为虽然肇事者无经济能力无法实现赔偿,但肇事汽车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交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交强险保单条款,因肇事者酒后或无证驾车发生事故的不在理赔范围内。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时无法达成共识。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肇事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宁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理赔后,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交强险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本案系事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纠纷,保险公司所提到的 “免责”条款,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免责”条款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
2010年10月9日,金明区法院民一庭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10日内在交强险投保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宁某各项损失共计82309.41元。